商務部、財政部26日發(fā)布《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范圍和標準,車輛報廢更新及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fā)放等具體程序,并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范圍為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并換購新車的: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與“汽車報廢標準規(guī)定使用年限表”中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